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运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他约定或参股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在经营中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状况,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
报告。
第八条 子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筹集、使用资金。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式的抵押、质押。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第十三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被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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