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884 证券简称:龙行天下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日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规章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龙行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
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投资经营项目;
2.与其他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合资设立企业;
3.参股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
4.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或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有利于促进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四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
和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审议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主体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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