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关于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七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主办券商”)作为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巨宏”或“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会同公司和公司律师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或“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或“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致。
本问询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问题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4
问题 1.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 4
问题 2.公司顾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 15
二、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41
问题 3.客户集中度较高及业绩增长合理性...... 41
问题 4.采购与供应商规模匹配性及价格公允性...... 71
问题 5.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107
三、其他问题 ......116
问题 6.其他问题......116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亮亮原配偶刘玲目前持有公司 4.17%的
股份,担任总经办助理,曾于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任公司董事。刘
玲胞妹刘玮 2013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采购总监,2024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请公司:(1)结合刘玲与孙亮亮的离婚时间、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公司股权归属的约定及其原因、报告期内刘玲在公司的任职及变动情况、行使相关表决权的情况以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的具体作用,说明未将刘玲认定为报告期内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结合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说明刘玲及其关联方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各类审核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相关事项对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运行情况,刘玲、孙亮亮及其各自亲属所任职务、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说明前述事项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指引 1 号》)1-6 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核查前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手段、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约定及其原因、报告期内刘玲在公司的任职及变动情况、行使相关表决权的情况以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的具体作用,说明未将刘玲认定为报告期内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结合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说明刘玲及其关联方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各类审核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相关事项对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影响。
(一)刘玲与孙亮亮的离婚时间、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公司股权归属的约定及其原因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孙亮亮负责方针制定及经营决策,刘玲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无重大影响,因此,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婚姻存续期内,孙亮亮、刘玲二人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除刘玲持有的鑫巨宏 4.53%股权(截至目前,该股权比例已被稀释至 4.17%)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共同股权均归男方所有,双方于报告期内签署了相关离婚协议。
(二)报告期内刘玲在公司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刘玲曾在公司担任监事和董事的职务,具体任职期间及变动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限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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