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5
问题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5
问题 2. 公司顾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17
问题 6. 其他问题 ......42
第三节 重大事项变动情况......62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2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2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62
四、公司的设立 ......67
五、公司的独立性 ......67
六、发起人、股东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8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68
八、公司的业务 ......68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70
十一、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71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2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2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7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72
十八、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7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3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 ......73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
二十二、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7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20689-2 号
致: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鑫巨宏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鑫巨宏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鑫巨宏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鑫巨
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所承办律师对鑫巨宏在前述《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中所述
的释义新增/更新如下:
越南鑫巨宏(北宁) 指 鑫巨宏(越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新加坡鑫巨宏的全资子
公司
越南鑫巨宏(河南) 指 鑫巨宏(河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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