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874885 证券简称:鑫巨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两项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或多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如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决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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