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874885 证券简称:鑫巨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已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巨宏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 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到董事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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