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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