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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6:27:22 股吧网页版
映日科技: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事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成员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成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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