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
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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