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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