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