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障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拟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外部融资环境、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或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但进行现金分配不影响前述事项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计划或购买重大资产计划。
(4)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①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④ 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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