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4886 证券简称:映日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发生下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按照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进行调整)。
若发生上述情形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或者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规定;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各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4、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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