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晋商法意字[2025]第 0714 号
致: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金茂”)的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润金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6.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7.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8.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律师核查事项,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合法合规经营。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LNG生产及销售业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销售;(2)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未取得《移动式压容器充装许可证》而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3)公司坐落于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南街村的综合楼的产权证尚未完成办理;报告期内,公司受到3次行政处罚,自然资源局的2项证明文件均为“无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
南街村、东街村集体土地,公司两次被行政处罚,涉及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
请公司:(1)说明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 经营权(尤其是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及经营管理等 方面的许可及备案),公司业务资质是否齐备、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业 务是否涉及危险废物,如是,请说明危险废物申报及处理情况、委托处理单位的 资质取得情况,存放、处置、储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具体措施及合法合规性。(2) ①补充披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障碍,无法办理续期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②说明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即生产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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