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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6 19:48:02 股吧网页版
绽妍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4888 证券简称:绽妍生物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偿债能力、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名称;
(三) 被担保方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 被担保方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二) 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四) 不符合本制度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保要求的;
(五)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董事会应当说明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书面反担保合同,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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