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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6 19:49:02 股吧网页版
绽妍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4888 证券简称:绽妍生物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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