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4888 证券简称:绽妍生物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为稳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票价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了《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下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中止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 启动条件
1.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转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股票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下称“启动条件 1”)。
2.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转股、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下称“启动条件2”)。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第 13 个月
至第 24 个月、第 25 个月至第 36 个月(上述三个期间统称“单一期间”)的任
意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启动并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间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 中止条件
1. 因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 因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比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 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已公告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终止执行:
1. 因启动条件 1 启动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 满,且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履行完毕。
2. 因启动条件 2 启动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履行完毕。
3.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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