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4888 证券简称:绽妍生物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号——权益分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需考虑以下因素:
1. 公司的发展战略、盈利能力、 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
2. 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盈利规模、资金需求、所处发展阶段、资金流动性状况等情况;
3. 平衡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
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审议。
(四)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绝对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 的10%。
(五)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比例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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