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证券代码:874888 证券简称:绽妍生物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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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日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含委托贷款),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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