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公告编号:2026-047
证券代码:874888 证券简称:绽妍生物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绽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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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作为召集人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拆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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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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