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0
关于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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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65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74
第二部分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9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3-01 号
致: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
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科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现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信达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设立时股东均为国资股东,2006年 4 月,高泮嵩、张四海共同成立量子鑫用于收购公司 60%股权,其中张四海所持股份由齐振宇代持。(2)2010 年 2 月,张四海与高泮嵩协商一致将量子鑫持有的京宇航 100.00%股权转让给张四海用于收购公司剩下 40%股权,由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京宇航的显名股东仍为高泮嵩和齐振宇,系替张四海代持,至此国资股东全部退出。量子鑫、京宇航均于 2024 年 4 月注销。(3)2015年-2022 年间,齐振宇、高泮嵩、郭浩巍、梁耀国、徐兴华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兴邦投资合伙人黄浩与南永涛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其中 2016 年 12 月,实际控制人高泮嵩拟新设一家公司独立发展业务,故高泮嵩将持有的邦科有限全部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357.00 万元)转让给齐振宇代持,其中包含高泮嵩代梁耀国持有的 70.00 万元出资额。(4)2015 年,齐振宇将其代高泮嵩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郭浩巍、孙炳坤等 9 人,其中部分个人的股权受让价格为 0 元或低于每股净资产。(5)历史股东风华集团、肇庆华利达于 2004 年 12 月向风华高科转让公司股权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计、评估等相关程序;风华高科于 2007 年 5 月向北京量子鑫转让公司股权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计、评估、公开转让等相关程序,存在程序性法律瑕疵。公司有 2 名国有股东,分别为盈信投资与高宏投资,分别持有公司 3.0135%、7.0315%的股份。(6)2022 年 6 月,金叶投资将持有公司10.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00.65 万元)以 35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兴投资后退出公司。(7)公司于 2022 年和 2023 年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安兴投资、领科投资实施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请公司:(1)说明量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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