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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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648 号
二○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648 号
致: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422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557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神州融信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关于公司变更市场进入层级情况
公司拟挂牌进入市场层级申请变更为基础层。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结合《挂牌规则》《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等规定,更新申请挂牌文件。
回复:
公司在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设置、合规情况、审计情况、股本情况等方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挂牌选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标准一“挂牌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元/股,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公司 2023
年、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353.07 万元和 3,626.98 万元(上
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公司 2025 年 2 月 28 日归属于申
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2.39 元/股。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适用标准。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市场层级的议案》,公司决定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公开转让并挂牌,即本次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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