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896 证券简称:奉加科技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并制
定、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并制
定、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000 万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奉加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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