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5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5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 关于历史沿革...... 6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9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 关于其他事项...... 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1F20214270
致: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世泰科”)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本次
挂牌申请文件下发了《关于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世泰科生物医药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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