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900 证券简称:赢胜节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三)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五)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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