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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8:27:26 股吧网页版
星网信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901 证券简称:星网信通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星网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对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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