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5
关于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 荐的 株 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 ”)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次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 、 公 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事项。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显示,2006 年《证券法》
颁布实施以来,公司历史沿革中分别于 2006 年 8 月、2011
年 9 月、2018 年 12 月进行了增资。公司认定自有限公司设
立之日起村委会代持村民股份、持有村集体股,并于 2017 年4 月进行代持还原和集体股量化,上述程序按照“确权到人,登记到户”的原则进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分别核查分析并将下述事项更新或补充披露在专项意见中:(1)全面梳理公司截至申报前历史沿革中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事项,尊重客观事实,严格按照行为发生时对应的《证券法》《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核查分析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瑕疵(如有)、规范措施(如有)等事项,逐项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具体要求,说明核查方式、发表核查结论;明确公司是否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由省政府确认或取得确认函。(2)村委会持有村集体股量化和代持村民股份还原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否合法规范;量化、还原按照“确权到人,登记到户”的原则是否具有现实客观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关于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的要求。(3)请主办券商说明内核部门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明确内核意见。请公司:(1)将上述事项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或更新披露。(2)将上述事项的详细内容以列表形式更新或补充至《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
请你们在 5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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