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國 浩 律 師(長 沙)事 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CHANG SHA)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Building B3、Poly International Plaza、Middle Xiangjiang Road、Changsha 4100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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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3
第二节 正文......5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5
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168
问题 3、关于环保事项......179
问题 4、关于安全生产......200
问题 5、关于经营业绩......206
问题 6、其他事项......208
问题 7、其他补充事项......228
第三节 签署页......23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长证字 20250421 第 0421-1-1 号
致: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事务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范》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5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为“《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收到了《关于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为“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之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问题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自设立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1998年公司设立时,兴隆山村村委会代持村民股份,同时持有集体股份;2017年,兴隆山社区居委会将股份还原、量化至570名户主。(3)2006年,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所代持股权转由工会代持;2017年,工会通过股份转让实现代持还原。(4)公司历史上存在4次增资行为。(5)2018年,公司回购并减资,股东从614人变为486人。(6)2018年,公司股份确权确认股东492人。(7)2019年,公司股份在湖南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托管,目前股东493人。
(1)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事项。请公司:①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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