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902 证券简称:兴隆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 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股份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股份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短期投资主要指股份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
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
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
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十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向公司决策层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
信函、章程等的审核。重大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股东会对以下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对以下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但本制
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批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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