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902 证券简称:兴隆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股份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份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股份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股份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股份公司 治理水平,实现股份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股份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股份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对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股份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要公平对待股份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要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股份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股份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股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股份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 促进股份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股份公司透明度,改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股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股份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股份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股份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股份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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