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902 证券简称:兴隆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股份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四条 股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
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股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
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股份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
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份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
保人应当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 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
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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