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902 证券简称:兴隆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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