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902 证券简称:兴隆新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贡献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制定本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与公司(株洲兴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等,最终根据选择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并认缴合伙企业相应份额出资款的员工人数确定。
(二)所有参与对象必须与挂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三)参与对象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全国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6、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情况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共 50 人,合计持有份额共3,340,000.00 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认购份额及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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