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潭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作出主体:其他(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平潭鸿生环保科技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子公司
公司
游珍琳 董监高 监事、平潭鸿生总经理助
理、平潭鸿生法定代表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5-031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5 年 7 月 10 日,君山镇西边寮村北片 168 号平潭鸿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序号 95B: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拟对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贰千元整(50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序号 94A: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拟对法定代表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肆拾伍圆陆角整(67245.6 元)的行政处罚。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31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目前公司已完成整改,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应安罚告〔2025〕5 号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岚)执应安罚告〔2025〕6 号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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