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交易、担保、财务资助以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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