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利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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