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
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有经营及研发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经营及研发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非主业范围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提交董事会审议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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