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六条 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担保金额大小,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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