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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37:06 股吧网页版
鸿生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福
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要求,特制定本《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下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应当符合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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