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903 证券简称:鸿生材料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下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三)代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
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九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机构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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