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证券代码:874906 证券简称:美兰生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商丘美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商丘美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挂牌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商丘美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丘美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商丘美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披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
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股转公司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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