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09
关于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材料,2023 年、2024 年,公
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622.49 万元、32,711.55 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 5,635.92 万元、5,586.99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3.83%、43.96%;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77.11%、76.26%。
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
境外销售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详细披露境外各种贸易模式的具体收入确认时点。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各期信号处理类设备、矩阵多媒体设备、IP 分布式音视频设备销售单价、数量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所属行业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收入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各期境内签收、
验收、境外各种贸易模式的具体收入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相关单据及内外部证据是否齐备;(3)说明主要境外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客户类型、经营地、实际控制人、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市场地位及业务规模等,是否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4)结合在手订单和期后经营情况(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现金流等)说明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5)说明主要类别产品价格、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变化情况及对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影响;(6)结合主要细分产品与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差异原因,公司综合毛利率相对低于魅视科技的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针对营业收入的核查方式及程序,发函、回函、走访、替代措施的金额和比例、核查结论,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主要客户与供应商。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下游客户多为音视频品牌商,同时通过 ODM、自主品牌直销、贸易商等多种销售模式开展业务;公司外购材料及委托加工占比较高,自有固定资产金额较小;主要供应商深圳里奇视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聚鑫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未缴足、参保人数较少等情形;公司存在客户
与供应商重合情形。
请公司:(1)列表梳理报告期各期境内、外直销(自主品牌、ODM)、贸易商销售的具体金额、占比;(2)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开发客户数量、老客户数量、老客户复购金额及复购率情况;对公司客户按照销售金额进行分层分析,说明不同层次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占比;说明公司客户较分散的原因,同时采用多种销售模式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自主生产、委托加工、外购成品金额及占比,公司外购及委托加工占比较高的原因,自有固定资产及机器设备较少的合理性,产品是否主要依赖外购核心零部件或软件,公司是否具备自主生产能力,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4)列表梳理公司主要供应商中注册资本较少、未缴足,参保人数较少的具体情况,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经营规模、员工情况、经营资质等,公司与其开展大额合作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潜在不利影响;(5)说明公司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收付款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存在收付相抵情况、采购及销售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针对境外客户占比较高、客户相对分散、非终端销售等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金额、比例,对公司销售及采购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应收账款。根据申报材料,2023 年末、2024 年末,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 5,654.86 万元、5,965.60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较高,最近一年有所增长。
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和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请公司:(1)结合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收入变动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2024 年有所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2)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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