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关于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办券商”)已按要求组织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玩视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书面回复,涉及需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深圳市玩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审核问询函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殊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或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目 录
目录...... 2
问题一:关于经营业绩...... 3
问题二:关于主要客户与供应商...... 33
问题三:关于应收账款 ......60
问题四、关于存货...... 71
问题五、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83
问题六、关于历史沿革...... 88
问题七、其他事项...... 130
其他...... 172
问题一:关于经营业绩
根据申报材料,2023 年、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622.49 万元、
32,711.55 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 5,635.92 万元、5,586.99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3.83%、43.96%;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77.11%、76.26%。
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进行
补充披露;详细披露境外各种贸易模式的具体收入确认时点。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各期信号处理类设备、矩阵多媒体设备、IP 分布
式音视频设备销售单价、数量总体变化情况;结合所属行业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收入波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各期境内签收、验收、境外各种贸易模式的具体收入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相关单据及内外部证据是否齐备;(3)说明主要境外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客户类型、经营地、实际控制人、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市场地位及业务规模等,是否与公司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4)结合在手订单和期后经营情况(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现金流等)说明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5)说明主要类别产品价格、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变化情况及对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影响;(6)结合主要细分产品与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差异原因,公司综合毛利率相对低于魅视科技的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
境外销售的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针对营业收入的核查方式及程序,发函、回函、走访、替代措施的金额和比例、核查结论,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公司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
进行补充披露;详细披露境外各种贸易模式的具体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已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2.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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