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证券代码:874912 证券简称:风和医疗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风和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预案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额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停止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经达到承诺上限;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如适用)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如适用)。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1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未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或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仍未能满足终止实施的条件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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