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证券代码:874915 证券简称:中维化纤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3)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 公司发生未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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