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公告编号:2026-074
证券代码:874915 证券简称:中维化纤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维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制度、指引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欺诈发行等情形做出承诺,并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天内,本
公告编号:2026-074
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本企业/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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