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958 号
致: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文苑律师、杨春
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在进行审查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三)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0:0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为 8,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0%。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 经清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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