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5〕第 218-1-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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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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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5〕第 218-1-2 号
致: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治理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全国股转系统下发《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全国股转系统下发《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对《二轮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致同对公司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现根据《二轮问询函》落实情况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说明。
第一部分 释义和声明
一、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简称和术语具有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同的含义:
公司、卡松科技、 指 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卡松有限 指 卡松科技有限公司,卡松科技前身,曾用名:济宁市卡松石化
有限公司、山东卡松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卡松科技有限公司
鲁西矿业 指 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兖矿能源 指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能集团 指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卡松咨询 指 济宁卡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唐口煤业 指 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资委 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农发基金 指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北京鼎新 指 北京鼎新联兴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新以 指 宁波新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英飞尼迪 指 济宁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淄博爱科 指 淄博爱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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