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关于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卡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业绩真实性。根据申报材料及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集团”)销售的经典系列润滑油毛利率高于剔除经销商和钢铁行业客户后的其他非关联客户毛利率;公司向山能集团销售均为寄售,具备季节性特征。(2)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线智能诊断分析装置及仪器业务主要对山能集团销售,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78.79%、72.07%和 40.24%;2023 年、2024 年,在线智能诊断分析装置及仪器产品净利润贡献分别为-398.69 万元、-268.99 万元。(3)2023 年、2024年,公司非关联方销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45.67 万元、
1,019.54 万元。(4)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9 月,公
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265.63 万元、-2,827.33 万元和-593.52 万元。
请公司:(1)分别列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山能集团和其他各客户销售经典系列润滑油的产品名称、定价、毛利率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向山能集团销售毛利率高于其他客户、且差值逐年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向山能集团销售定价是否公允,山能集团是否通过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采购向公司输送利益。(2)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山能集团第四季度各个月份销售收入情况;结合寄售仓地理分布情况、山能集团各终端业务单元的地理分布情况和报告期各期山能集团各终端业务单元对于领用润滑油的使用情况,说明公司在向山能集团销售均为寄售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存在季节性特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公司是否存在 12 月集中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山能集团寄售相关领用单据是否真实,领用润滑油是否实际使用,是否存在虚构开票结算单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针对山能集团发出商品的计量是否真实、准确(3)说明报告期各期和期后在线智能诊断分析装置及仪器产品的销售对象及基本信息、销售收入、毛利率,结合费用归集情况说明在线智能诊断分析装置及仪器产品毛利率较高但净利润贡献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该业务开展的原因及必要性,开展业务主要目的是否为向山能集团提
供产品,山能集团采购的主要用途、是否实际使用;结合期后订单情况,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市场前景,是否具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性。(4)结合公司客户拓展情况、新增客户数量和新增客户订单规模占总订单规模比例、老客户复购情况,说明报告期后非关联方各业务收入、利润、毛利率情况,公司非关联方业绩是否具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可以支撑公司长期稳定运营。(5)说明报告期及期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始终为负且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寄售商品的核查方法、核查情况和核查结论。(3)说明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真实性、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质控及内核部门就上述事项及项目组的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工作底稿是否完备审慎发表意见,是否对上述风险事项保持应有的关注、审慎核查并勤勉尽责。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
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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