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证券代码:874918 证券简称:康泰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康泰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8 月 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康泰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康泰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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